1、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調節,應在工程建筑內部室內裝修和系統軟件工程施工完畢后開展。
2、火災探測報警器調節,先要各自對探測器、地區報警控制器,集中化報警控制器、火災事故報警設備和消防安全控制系統等逐一開展單機版插電查驗,一切正常后才可開展系統軟件調節。
3、火災探測報警器插電后,應按現行標準行業標準《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》的相關規定對報警控制器開展以下功能查驗:
一、火災探測報警器自查功能;
二、消聲、校準功能;
三、常見故障報警功能;
四、火災事故優先選擇功能;
五、報警記憶力功能;
六、開關電源全自動變換和后備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;
七、火災探測報警器常備開關電源的欠壓保護和過電壓報警功能。